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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校行字〔200686
2006715日印发)

为加大对学费的管理力度,规范学费收缴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学生学费管理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学校对学生学费的管理,实行交费注册。凡被我校录取的所有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一律由学校计财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交费形式和交费时限,及时、足额缴纳本人应缴学费,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凡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准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停发其助学金且不予补发。

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缓交学费的学生,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家庭贫困的学生,在新生入学或新学年开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助学贷款中心提交助学贷款申请,经本院领导、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学校助学贷款中心将审批同意的批件送学校计财处,学校计财处核实后,给予办理缓交学费和缓办注册手续。学校各院部、教务处根据其办理的缓交学费和缓办注册手续,暂缓其注册。学校计财处暂缓其助学金的发放,助学贷款到位后,再按其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交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和按其助学金标准补发其助学金。

2.如有其他原因确需缓交学费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缓交申请,经本院领导、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学校学生处将审批同意的批件送学校计财处,学校计财处核实后,给予办理缓交学费和缓办注册手续。学校各院部、教务处根据其办理的缓交学费和缓办注册手续,暂缓其注册,学校计财处停发其助学金。交清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和恢复其助学金的发放,停发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三、对休学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休学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及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核实其专业类别、学费标准、实际在校时间和停发助学金时间及标准报学校计财处,学校计财处依据教务处、学生处的通知,停发其助学金。复学后,由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核实其专业类别、学费标准、复学时间和发放助学金时间及标准报学校计财处,学校计财处按其专业类别、学费标准、复学时间和发放助学金时间及标准等,按多退少补结算其学费,按复学时间和助学金标准恢复发放其助学金。交清费用以后,学校各院部、教务处根据计财处的收缴相关费用收据,给予办理注册手续。

四、对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及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核实其专业类别、学费标准、实际在校时间和停发助学金时间及标准报学校计财处。学校计财处核实其专业类别、学费标准、实际在校时间,根据其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收学费和退付剩余的学费,并停发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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