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字[2003]126号
管理,是维护学校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教育发展与改革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已成为我校管理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校的本质是学校的管理者在学校管理活动中体现法治精神,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实施依法治校,对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对我校的建设与发展,教学质量、办学水平以及竞争能力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依法治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依法治校,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学校管理水平,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护学校教职工以及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实施依法治校,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在十六大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发展的三个重要目标,并把法治建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创造符合法治要求的育人环境,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二)实施依法治校,不断提高学校科学管理水平。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高校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广泛、深入,需要更多地依据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依法开展和规范自身的各种活动。同时,随着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深入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举办者与学校、学校与师生之间,已经形成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高校管理者,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样才能避免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三)实施依法治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大强调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出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培养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加强教育同科技、经济的结合,为现代化建设事业做贡献。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需要不断增加人民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而且需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育的公正、公平,保障人民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活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得以全面贯彻。
(四)实施依法治校,是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实现教育目的的重要途径。学校的内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到学生、教职工和学校三个主体的利益,三者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法律中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它们之间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学生和教职工权利的实现,正是学校履行义务的过程;而学校权利的实现,也正是依靠学生与教职工履行自身的义务。这种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双方更好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形成学校稳定的教育工作秩序。依法治校在本质上就是依法处理学生、教职工和学校之间关系,在保障三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终实现教育目的。
二、实施依法治校的目标
依法治校就是要以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为指导,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依法治校的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营造依法治校的氛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开拓创新,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竞争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推进依法治校的途径
(一)不断提高全校教职工依法治校的思想意识。长期以来教育领域一直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按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来进行学校管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原则在教育领域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别权力原则,必然导致教育管理观念的转变。但是,在目前的高校管理者、教职工和学生中间,并未形成比较明确的依法治校的意识。依法治校的关键是观念的转变,使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真正成为学校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因此,学校和各单位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素质。今后,在单位和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要把法制意识、法制观念、执法能力和水平作为评价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确立学校管理者依法治校的理念,提高管理者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学校管理者(包括各层次的管理人员)能否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学校实施法制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学校管理者应该把依法治校上升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更新管理理念。历史地看,高校管理工作的观念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管理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在新形势下,衡量高校工作好坏的标准,已经不仅仅是限于管理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看管理者能否实现对学生和教职员工权利的正当保障。因此,高校管理者在制定被管理者义务的同时,还必须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机制。
1.建立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章立制是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我校应该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依据,高等学校章程要对学校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学校在教学、人事、财务、学生管理、校园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仅要以学校章程为依据,而且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对过去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清理或废除那些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和条款,进一步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依法治校必须与健全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相结合,建立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各种法定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提高效率。
3.强化依法治校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涉及到教职工权益的事项,及时向教职工公示,高校的招生政策,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家长和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纪委和监察室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和监督权,形成权力制约机制,防止和及时纠正腐败和滥用权利的行为。
4.完善学校的决策程序。学校的管理活动,既需要懂得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的专业人员,更需要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依靠教授治教,才能完善高校管理体制。学术委员会是高校学术的领导机构,也是发挥教授治教作用、进行决策咨询的一种组织形式。校长可以出题目,请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发挥教授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决策参谋作用,提高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建立和健全教授依法治教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5.规范教职工、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建立合理合法的学校内部申诉制度,是处理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是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学生则是学校的生存之本。因此,要坚决制止侵犯师生员工权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师生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程序,保证处分符合公平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建立校内师生员工申诉制度,允许他们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其他决定进行申诉。同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律指导与援助,注重通过司法手段合法解决教育纠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高校内部的管理无非是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按照规章制度处理具体事务,这两种行为都必须合理合法。学校的管理决策、教代会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学籍管理、教学管理、人事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校园安全、对外交流、教职工和学生申诉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办事,依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在学校的管理活动中,要严禁那些与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相违背的行为发生。
四、实施依法治校需要把握和处理好的几个环节
(一)正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在实施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既不能简单地认为依法治校就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学校而排斥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不能撇开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学校的“土政策”。必须明确的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去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因此,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决不允许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更不能出台那些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二)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校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最核心的内容是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依法治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学校党委把合格的领导干部推荐到基层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从而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保证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的集体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党委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但不能包揽具体事务,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事务依法管理,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负责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组织实施。
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居于领导地位,要善于把党委的集体决策,集体意志变为校长的行政决策和措施;校长要善于贯彻和体现党委的集体决策和集体意志,善于把党委集体领导的意志变为法人代表的意志,在民事活动中要妥善处理各种民事关系,有效行使学校法人的权利,履行学校法人的责任,维护学校法人的利益。
(三)依法治校必须与以德治校有机结合。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我们要坚持不懈地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注重治表,德治注重治本;法治在于节流,德治在于断源;法治的作用在于强制威慑,德治的作用在于唤起良知;法治取向于刚性管理,德治取向于柔性管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既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也需要伦理和道德的支撑。法治与德治的这些不同特点,要求在确立治校方略时,必须刚柔相济,恩威并重,法治与德治密切结合,才能维护学校的稳定,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
(四)理顺学校与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学生、教职工和学校三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主要是受教育权,教职工作为学校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主要是工作权,学校作为学校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宪法赋予以及《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基本权利是自主办学权。因此,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应理顺三者关系,优化管理资源,规范和制约权利,切实保障师生权利的实现。推行合约管理,建立平等自由的管理关系。通过合约管理,有助于缔约双方忠实地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对违约行为进行防范和制裁。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就是要使我校的管理更加科学、民主、高效。因此,无论是学校的管理者,还是教职员工、学生,都应该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领会依法治校精神,为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工作不断努力。